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1********,回族,初中毕业,个体户,住河南省睢县**镇**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在睢县**市场卖熟牛肉,2014年8月16日至2014年12月11日,钱某某从商丘刘某某处购进148箱冷冻牛肉及牛肚,价值118011元。经查,刘某某所卖冷冻牛肉系走私进口货物。经税务部门认定,钱某某购买的走私牛肉应纳税额3620.97元。
本院认为,钱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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