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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盗窃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钱建强)(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3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厨师,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号。于2020年10月2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酒后在本市**路**号**大厦B座**后门,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一辆黑红色永久牌山地自行车盗走。

涉案黑红色永久牌山地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且与被害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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