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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盗窃案)_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吴某某经营一家屠宰场。2019年8月份前后,该屠宰场需拆迁。吴某某在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约定后,将屠宰场搬至钱某某位于本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的养猪场。钱某某本人也在该屠宰场附近饲养家禽。2020年8月初至2020年8月2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趁被害人吴某某早上六点前往贵池区**市场贩卖鸭子时,多次进入屠宰场内使用簸箕盗取吴某某屠宰场家禽食槽内的饲料,每次盗取饲料约十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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