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9********,汉族,小学五年级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住启东市**镇**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与江某某至**银行启东**支行ATM机房办理存款业务时,发现之前离开的被害人琚某某因操作不当退在存钞口的3900元人民币,后经钱某某授意,江某某将该款存入自已的银行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向启东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全额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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