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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盗窃)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11982********,汉族,文化程度专科,原阿里巴巴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20幢2单元401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下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全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6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在本市下城区杭州大厦*座*楼某专柜内购物时,趁人不注意之机,以顺手牵羊方式,盗窃该专柜某品牌蓝色的针织女式上衣一件,价值人民币5050元。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逃离现场后,在其居住的本市西湖区**新城*幢*单元*室被抓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赔偿某专柜全部损失后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钱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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