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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113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9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12月1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吴某某与何某某(均另案处理)在佛山市三水区**发生口角,后吴某某纠集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等人持刀去到上述地点斗殴,何某某纠集他人持砍刀前去斗殴。双方在上述地点见面后,吴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持刀冲向何某某等人,由何某某等人将吴某某左手掌、右眼及背部等部位砍伤,期间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见状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四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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