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如皋市**服饰厂(以下简称**厂)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镇**居**组**号。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于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其经营的**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26346.00元,已抵扣税款人民币91007.5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厂已向税务部门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定,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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