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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诸检刑不诉〔2020〕264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员工,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系**员工,于2013年开始负责协会杂志《**》的设计、编辑、印刷等工作。2013年至2018年期间,为顺利报销杂志设计、印刷的相关费用,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先后多次让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印务有限公司、杭州**印务有限公司、杭州**印刷有限公司、杭州**印刷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2份,虚开金额为74万余元。

2019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虚开发票行为被绍兴市税务局处罚款8万元。2019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向诸暨市国税局缴纳罚款8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缴纳罚金,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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