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号**公司宿舍**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间,被不起诉人钱某某6次冒充被害人亲戚、亲戚的朋友等身份,以临时借用现金为由,专门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9000元。具体如下:
1、2017年9月12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自称系被害人谢某某妻子朋友的儿子,在本区**锦园**幢**单元**室被害人谢某某的家中,以要去意大利需要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000元。
2、2018年1月17日7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自称系被害人陈某甲的亲戚,在本区**大厦**幢**单元**室被害人陈某甲的家中,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2000元。
3、2018年7月27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自称系被害人李某某妻子的亲戚,在本区**锦园**幢**室被害人李某某的家中,以参加同学会没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0元。
4、2018年7月30日7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自称系被害人诸某某定居国外久未见面的侄子,在本区**大厦**幢**室被害人诸某某的家中,以参加同学会没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诸某某人民币1000元。
5、2019年5月18日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自称系被害人刘某某妹夫的侄子,在本区**小区**幢**室被害人刘某某的家中,以同学会定酒席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00元。
6、2019年6月2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自称系被害人张某甲儿子的同学,在本区**巷**弄**号**室被害人张某甲的家中,以参加同学会没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3000元。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系限定责任能力人。2019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2019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家属退赔6名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谢某某、李某某、诸某某、刘某某、张某甲的陈述,证人陈某乙、叶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及证人陈某丙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保全清单、政府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医疗证明书、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地点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监控录像及截图照片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取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暂扣的人民币2400元发还被不起诉人钱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