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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诈骗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镇,现住冷水滩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逮捕;于2020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被害人胡某某在网络上认识“小钱”(即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钱某某说他有关系能让胡某某取得驾照。之后钱某某将自己的一个微信号的微信名改为“永州**驾校唐某某”与胡某某联系,骗取了胡某某5900元。诈骗得手后,钱某某不再与胡某某联系,以前使用的微信号不再使用。钱某某将诈骗所得的5900元用于自己日常开销。

案发后,钱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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