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94********,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4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以来,穆某某(在逃)伙同戈某某、于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实施诈骗,招聘“员工”进行培训并实行分级分区管理,由“员工”以虚假身份微信添加不特定被害人为好友,利用发布虚假赢利图、冒充投资人发布虚假赢利信息等手段,引诱被害人在“果立商城”、“果宝商城”等交易平台进行红酒、香水等“投资”,骗取被害人钱财。期间,穆某某等人于同年5月成立南京**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实施上述诈骗活动。
钱某某于2018年3月进入南京**有限公司,并按照上述诈骗手段实施诈骗。截止2018年6月案发,钱某某非法获利共计9121元。
案发后,钱某某已退出全部非法获利共计912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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