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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85********,汉族,大学文化,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卢艳,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与被害人洪某某约定,就洪某某与钱某某妻子张某某男女关系问题,于当日19时30分在江阴市**文化艺术中心北门口进行沟通。5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与被害人洪某某在江阴市天华文化艺术中心北门口商谈未果,并发生言语争执,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欲离开现场,被害人洪某某进行阻拦,双方为此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用右手朝被害人洪某某左侧颈部殴打一拳,被害人洪某某后倒地不起。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将被害人洪某某送医救治,经医治无效,被害人洪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死亡。

    经无锡市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洪某某自身罹难患左颈内动脉段窄颈动脉瘤明确,其脑表面及脑底微动脉瘤伴血管炎不排除;符合在酒后与人争执,又因左侧颈部受外力刺激等情况下,血压波动时于其脑血管管壁薄弱处破裂所致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其范围广泛、程度严重、预后差,酒精作用可重颅内出血,送诊不及时对其病情控制也有不利影响;后继发心肌损害、静脉系统血栓栓塞及电解质紊乱、两肺感染肺脓肿形成等,最终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洪某某家属人民币8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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