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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址:安徽省长丰县**工业区**栋**室(户籍住址: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26日被原合肥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等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明知安徽**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套路贷”诈骗活动和暴力催收犯罪,仍在2017年11月份加入该公司,作为催收人员参与软暴力催收,参与非法侵入住宅一次。

2019年11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路附近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认定钱某某实施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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