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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爱心家园*单元***室,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在同乐镇雇佣一台大型旋耕机在黑龙江省庆安县金钩林场260林班1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30.033亩,用于种植水稻。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确定在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金沟林场260林班1小班(2019绿卫图斑点207)内开垦占用林地总面积为30.033亩(2.0022公顷),开垦占用林地对林地原有森林植被造成毁坏。

本院认为,钱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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