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4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兴武,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丈夫范某某去世后遗留下一支火药枪。2018年5月份左右,钱某某在搬家期间将该火药枪找出后交由被告人曾某某保管,曾某某将枪放在其新房自己居住的房间里,后于2019年6月20日被米易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疑似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弹丸并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年满70周岁的老人,无犯罪前科,持有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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