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携带自制电鱼工具到达珙县底洞镇瑞华村小河沟,准备启动电源设备电鱼时被底洞镇派出所民警巡逻时现场查获。另查明,珙县境内的所有天然水域均属禁渔区,2020年3月至6月属于禁渔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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