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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携带自制电鱼工具到达珙县底洞镇瑞华村小河沟,准备启动电源设备电鱼时被底洞镇派出所民警巡逻时现场查获。另查明,珙县境内的所有天然水域均属禁渔区,2020年3月至6月属于禁渔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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