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钱*,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85********,汉族,本市人,小学文化,住本区国庆路**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田家庵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同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钱*于同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钱*趁受害人孔某某在田家庵区淮舜北路五一商场飞宇网吧四店二楼61号机上网睡着时,将其放在左侧裤口袋里面的一部黑色VIVO Y67手机扒窃走,被盗手机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钱磊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意不深,在偷盗手机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归还赃物,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社会矛盾得到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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