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9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1986********,汉族,大学文化,经商,户籍地嵊州市**幢**单元**室,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4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于2019年12月4日再次移送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钱某甲在经营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期间,为发展业务需求,从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免费非法获取包括嵊州市**广场、**小区三期小区业主房产信息2741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钱某甲、周某某的手机内提取上述房产信息。
2019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钱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其为合法经营活动免费收受他人提供的财产信息,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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