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504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甲,曾用名钱某乙,男,群众,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幢**单元**室,现租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湾**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甲酒后驾驶苏CG****小型轿车沿长兴县太湖街道林荫路、长城路、白溪大道行驶至香溪美庭小区,因他人报警被长兴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钱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保单信息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笔录;
5.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血样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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