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甲故意伤害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店**村**组(户籍地同上),被不起诉人钱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0时许,六安市金安区**店**村**组村民钱某甲与其妻因琐事,赶至钱某乙家中讨要说法,因双方言语不和,钱某甲和钱某乙发生撕扯、殴打。经伤情鉴定,钱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钱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该案经该村村委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钱某甲积极赔付钱某乙的经济损失,已取得了被害人钱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该案系民间纠纷激化引发,案发后钱某甲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且属于初犯、偶犯,愿意认罪认罚,鉴于该案已赔付到位,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