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友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6日、3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钱某甲与被害人高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后,虚构种地需要购买化肥、种子等事实,在4月21日至5月2日4次骗取高某某合计人民币45,000元钱,得款后用于个人花销,高某某多次向其索要,其推脱拒不还款,后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明细、抓获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人张某某、钱某乙、任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友谊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友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
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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