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甲, 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晚至11月1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钱某甲至射阳县射阳港**闸东侧的海滩处,采用引诱、网捕的方式猎捕野鸭1只,采用掏窝的方式猎捕阔嘴鹬1只。钱某乙明知钱某甲进行非法狩猎,仍为钱某甲提供鸭媒、网具等工具。后钱某甲在非法狩猎时被射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捕获的2只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被不起诉人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所捕捉的野鸭、阔嘴鹬由公安机关依法放生自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甲不起诉。
射阳县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应当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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