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钱静,艺名十三,1990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市**县**村**组**号。2014年10月20日因吸毒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14日因吸毒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静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份,宋某甲纠集张某乙(取保候审)成立了“******会所”(以下简称***KTV),张某乙占股51%,宋某甲占股49%,后在运营期间,廖某某、张某丙(张某乙的爸爸)、张某丙、王某甲参股KTV,分别占有10%、5%、1%、0.5%的股份。***KTV由宋某甲担任法人代表,负责后勤及KTV的财务;张某乙担任店长与总经理,主持KTV的日常运营及管理:刘某某与张某丙担任客服主管,协助张某乙管理***KTV,钱静担任营销经理,管理组下的小姐及预定包厢。***KTV自开业起,便组织包含多名末成年少女在内的数十名女酒水营销(俗称“小姐”、“妹子”)为客人提供非法陪侍服务,并对女酒水营销进行统一管理,统一食宿,禁止外出,严格请假。2019年3-4月份,***KTV因生意不好,为吸引客人,赚取利润,张某乙、宋某甲等人引入了“摸摸唱”(KTV提供女酒水营销陪侍客人唱歌、喝酒,客人对女酒水营销除生殖器官之外的身体部位都可以摸、可以亲)与玩脱衣服的裸露上身的“裸嗨”游戏(陪侍的女酒水营销通过与客人玩“789游戏”、“转瓶子游戏”、“开飞机游戏”等游戏脱衣服裸露上身,裸露上身以后男女在一起搂抱、亲吻、抚摸、跳裸舞、艳舞等)模式,收费均为150元/个/小时。因***KTYV玩“裸嗨”游戏的脱衣舞视频被人用手机拍下视频传到社会上,该视频被张某乙、宋某甲等股东发现后,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张某乙、宋某甲、刘某某、张某丙等管理人员通过商议决定:从2019年5月以后,客人在***KTV的包厢内玩“裸嗨”游戏时必须要消费满两小时,小姐其余衣物均可以脱下,仅需内裤保底就行,并要求在玩脱衣服游戏时客人必须上交手机,防止客人拍照。上述决定张某乙、张某丙、刘某某等管理人员在KTV每日点名点评时向所有营销经理、酒水营销小姐等人进行传达,导致***KTV内以玩脱衣服裸露上身的“裸嗨”游戏等淫秽表演愈演愈烈,“幼女裸嗨”等视频在社会上流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9年7月26日晚,客人找营销经理钱静订包厢后,钱静组织7名客人及肖某甲、肖某乙、沈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石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宋某某等7名KTV女酒水营销在V666号包厢内以“转瓶子游戏”脱衣服进行“裸嗨”,客人及女酒水营销将除内裤以外的衣物全部脱下,裸露上身进行亲吻、搂抱、抚摸、跳舞、表演。次日凌晨,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宋某甲、荣某某(***KTV女酒水营销之一)手机中提取的视频属于淫秽物品;肖某甲、肖某乙、沈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石某某等人在天元区***KTV666号包厢内以裸露上身陪同客人亲吻、搂抱、抚摸、跳舞的行为属于淫秽表演。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钱静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钱静不起诉。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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