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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铁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铁某某,曾用名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0********,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安龙县**街道**村**镇**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某,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6日,铁某某驾驶贵E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安龙县钱相街道黄连坪方向往李桥马方向行驶,23时03分许,当行至安龙县钱相街道短寨路段处时,车头左侧与行人罗某某相撞,造成罗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10日死亡、贵E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龙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之死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颅脑机能障碍死亡。经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铁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负次要责任。

同时查明,铁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情节轻微;铁某某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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