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铁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99********,傣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铁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景谷县纸厂往景谷县城方向行驶,2时10分许,行驶至思景线171公里400米处时,与叶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居民水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4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证人叶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铁某某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坏的财物,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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