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检一部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73********,蒙古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库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1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铁某某酒后驾驶蒙GN****号小型轿车在库伦镇兴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库伦旗书香园小区东侧路段时,被巡逻的库伦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05月12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对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91.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未发生交通事故,无前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41mg /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铁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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