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铁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拟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铁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龙马潭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铁某某到黄舣镇三潭村三社33号找被害人王某某结算工资,随后二人发生口角并抓扯,在抓扯过程中铁某某将王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头部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铁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铁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9000元,并获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铁某某不起诉。

拟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