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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银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银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041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0时许,仁和交警大队民警在攀枝花市仁和区仁拉路3公里200米路段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银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便在现场对银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3.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2020年5月7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银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9.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驾驶微型机动车,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9.9mg/100ml ,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中对危险驾驶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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