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该局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和2020年2月10日退回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7日和2020年3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银某某于2019年2月至4月期间,在其经营的厦门市同安区**镇丰**厂办公室内,三次容留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吸食冰毒。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银某某容留他人多次吸毒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银某某不起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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