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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招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1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9日15时50分,银某某、阿某某、廖某某到招远市**期**号楼**单元**号李某某住处,银某某负责在楼下望风,廖某某和阿某某进入李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廖某某和阿某某进入李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得金都购物卡等物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银某某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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