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7********,汉族,小学,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银某某在江油市西屏镇桃园村皇嘉獭兔养殖基地停车棚处,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摩托车尾箱内的外套取出,盗走衣服内钱包,后乘车至西科大附近取走钱包内1990元现金,将钱包及银行卡、身份证等丢弃。
2020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银某某到三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已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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