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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锡林郭勒盟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_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单位: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578******** ,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旗**镇**路(**东)

本案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11月21日之间被不起诉单位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王某某等43名工人工资,期间2015年12月22日东乌旗劳动监察大队对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4月6日、2016年6月2日东乌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下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2016年6月28日,东乌珠穆沁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东乌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不起诉人单位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43名工人工资共计1261832.00元,未按规定期限及时缴纳罚款20000.00元及按超时限应承担3%比例的加处罚款20000.00元,合计金额为1301832.00元,东乌旗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2016年7月21日,东乌旗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东乌珠穆沁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准予执行,2016年8月22日东乌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不起诉单位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拒不遵照法院行政裁定书履行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23日,东乌旗人民法院对东乌珠穆沁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立案,2018年12月6日,东乌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法院关于东乌珠穆沁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款542634.00元。2018年12月6日被不起诉单位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中29名工人工资结清,剩余14名工人工资855746.00元及20000.00元罚款未支付。2020年11月5日,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将拖欠的工人工资支付给14名工人,公司拖欠的工人工资已全部支付结清。至此东乌旗法院(2020)内2525执恢39号案件的执行款855746.00元及20000.00元罚款已全部执行完毕,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43名工人共计1261832.00元工资款已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单位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付清并依法承担相应罚款,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锡林郭勒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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