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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卓检一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82********,蒙古族,专科文化程度,内蒙古**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住呼和浩特市**大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锡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旗下营镇行驶,实施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93.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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