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公刑不诉〔2019〕57号
被不起诉人锡某某,女,55岁,1963年**月**日生,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3********,小学肄业,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楼村**号,现居地山东省寿光市**公寓**楼**室,2018年5月16日锡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5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6月27日两次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2019年7月2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8月9日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法律规定发生变化,2019年12月2日撤回起诉,同年12月9日寿光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寿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以来,被告人锡某某从被告人张某等人处购买肉毒素,多次向他人注射销售肉毒素,并多次向他人直接销售肉毒素,2018年5月15日从其住处扣押肉毒素3瓶。
本院认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锡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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