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单位锦州市**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210******,单位地址: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辩护人刘大平,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61973********,汉族,小学文化,锦州市**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里**号**号,现住辽宁省黑山县**园**路**。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云霄,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锦州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锦州市**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锦州市**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李某某向刘某某行贿50万元人民币。
1、2014年11月,李某某到北京看望刘某某,刘某某有事未见,李某某将事先准备的20万元人民币送给刘某某妻子王某某。
2、2015年春节,李某某到北京看望刘某某时,在其家中将事先准备的10万元送给刘某某。
3、2016年,李某某与妻子李某甲参加刘某某女儿婚礼,李某某安排李某甲送给王某某10万元人民币。
4、2017年10月,李某某在刘某某位于北京辽宁饭店的办公室送给刘某某10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锦州市**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锦州市**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李某某涉嫌单位行贿案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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