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430号
被不起诉人锺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姓名: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599****,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中市**路**巷46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锺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区洪兴路迪卡侬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0m g/100m l达醉酒状态。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锺某某如实供述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锺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