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镇江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犯罪嫌疑单位:镇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9********,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成立日期:2009年10月16日,住所:扬中市****村。诉讼代表人:王某某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镇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不起诉单位、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3日将全案退至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1月2日重报。本案在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被不起诉单位镇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胡某某、尹某某居间介绍,从陈某某控制的沭阳**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票面税额165243.82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单位镇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虚开抵扣的进项税已补缴票面税款。

被不起诉单位镇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镇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保护民营企业的刑事政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镇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