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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镇江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单位镇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2********,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实际控制人:施某某,住所:镇江市扬中市****村。诉讼代表人:吴某某,女,196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241966********,住江苏省扬中市******号。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镇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5月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听取了被不起诉单位诉讼代表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5日,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施某某通过陈某甲介绍以自己实际控制的被不起诉单位镇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受票方,从陈某乙(另案)实际控制的江苏**电气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份并用于抵扣税款,税额58162.66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单位镇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补交税款58162.66元。

被不起诉单位镇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镇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镇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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