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单位:镇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6********,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成立日期:2011年1月24日,住所:扬中市**镇**路**号。诉讼代表人:汤某某。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镇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单位、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3日将全案退至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1月2日重报。本案在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单位镇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汤某某等人居间介绍,从陈某某控制的江苏**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票面税额290674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单位镇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虚开抵扣的进项税已补缴票面税款。
被不起诉单位镇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镇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保护民营企业的刑事政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镇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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