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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镡某某、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镡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1********,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甘肃省成县**镇**村**社,现住甘肃省成县**镇**村**房。1997年12月22日因强奸罪被陇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200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处罚叁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6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71********,初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陕西省合阳县**镇**村**巷**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2019年4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处罚叁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6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镡某某、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甘肃省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13日14时许,在成县**镇**村**站(**搅拌站)旁二楼一房间内,杨某某因与(**搅拌站站长)周某某及搅拌站原供料人镡某某之间,因经济纠纷发生争吵并撕扯,致使杨某某受伤后在成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后经镡某某本人申请对杨某某的伤进行损伤机制鉴定,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杨某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挤压双侧下胸壁形成,并因腰方肌突然剧烈收缩引起腰2椎左侧横突骨折。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镡某某、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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