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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长春某某模具有限公司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单位长春**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2201817********,单位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单某甲。

诉讼代表人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91********,长春**模具有限公司经理,联系方式189********。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长春**模具有限公司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长春**模具有限公司自2018 年以来,在与吉林**铝业有限公司业务往来中,为了能够在资源分配、资金结算、产品售后服务等方面获得帮忙和照顾,该公司总经理单某乙(另案处理)先后给付张某某(另案处理)、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提成款共计39万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单位长春**模具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长春**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被评定为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2020年被吉林省委、省政府授予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根据2019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规范办理涉案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执法司法标准》及2020年4月7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长春**模具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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