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长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积县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长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甘肃省积石山县人,住**镇**村**社**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11月22日以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县公安局于同日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长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3时许,长某乙(另案处理)怀疑妻子杓某某跟别人用微信聊天,就到到杓某某上班的积石山县**镇**宾馆要了杓某某的手机,查看手机时发现了杓某某与马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长某乙打电话将乔某某(另案处理)、长某甲叫到**宾馆门口。长某乙用杓某某的语气发微信把马某某诱骗到**宾馆门口,三人在长某乙的甘N*****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上守候。马某某到**宾馆门口时,长某乙将马某某强行推上车,让乔某某开车往***方向行驶,途中长某乙对马某某进行殴打、辱骂、用言语进行威胁。长某丙(另案处理)给长某乙打来电话时,长某乙把杓某某与马某某微信聊天和已抓住马某某往**走的事告诉给了长某丙,并叫长某丙到**帮忙处理。长某丙叫上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王某某的车牌号为甘N*****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赶往**。长某乙、乔某某、长某甲将马某某带到**与**的三岔路口后将车停在路边。长某丙和王某某赶到**三岔路口后长某丙将马某某从长某乙车里拉下来,拳打脚踢马某某,并用自己的皮带在其背部乱打,长某乙在马某某的胸部和腿部乱打,长某甲、乔某某、王某某在一旁观看。马某某向长某乙、长某丙等人求饶,要求私下处理事情。后长某乙、长某丙将马某某拉到王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中,长某丙驾驶车辆往**峡方向行驶,王某某坐在车上一同前往。乔某某驾驶长某乙的车载长某甲跟了一段路程后回到***镇。在王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上长某乙和长某丙用言语威胁马某某。长某乙从马某某手机支付宝借呗和花呗中通过扫码转账将14890元钱转到自己的手机上。后长某乙、长某丙、王某某将马某某带至**镇**路,长某乙和长某丙迫使马某某书写了协议书和保证书后让马某某下车回家,长某乙等人各自离去。

2019年11月14日,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将长某甲传唤到积石山县公安局。破案后,长某乙、长某丙、王某某、乔某某和长某甲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马某某3万元。

本院认为,长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长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长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马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积石山县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