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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门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门某某,男性,1982年7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2070XXXXX,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融水县XX乡XX村XX下屯11号,现住广西融水县融水镇XX小区XX巷XX号之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门某某饮酒后驾驶桂N50330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融水镇园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门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99mg/100ml,执勤民警将其带至融水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液两管。民警将其带到广西融水县人民医院血液采集送检,经广西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门某某醉驾路段车流量不大,未造成他人损伤,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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