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30许,被不起诉人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集安市医院进行静脉采血,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1.6mg/100ml。
本院认为,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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