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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门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住集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30许,被不起诉人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集安市医院进行静脉采血,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1.6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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