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1199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省**市**镇,现住**市**街***公寓**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7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珲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末至2019年8月5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门某某在珲春市新安街南洋购物广场一楼开设的金诚通讯手机店内,多次以租赁的方式将不同型号的手机租给秦某某、曲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用于实施电信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期间使用手机串码修改、刷机工具,频繁采用隐蔽上网、销毁数据等措施为秦某某、曲某某等人逃避监管提供技术支持,违法所得3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珲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门某某不起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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