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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镇。被不起诉人闫某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4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闫某乙在明知河砂系闫某甲等人非法所采的情况下,仍从闫某甲等人处购买河砂用于其搅拌站使用,河砂价值人民币1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闫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闫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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