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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故意伤害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迁西县新庄子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迁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2时许,在迁西县城关凤凰西街二嫂春饼,不起诉闫某与其姐夫刘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不起诉闫肃与其表兄刘某洋将刘健拽出店外,并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刘健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系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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