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迁西县新庄子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迁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2时许,在迁西县城关凤凰西街二嫂春饼,不起诉人闫某与其姐夫刘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不起诉人闫肃与其表兄刘某洋将刘健拽出店外,并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刘健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系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