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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赵某某非法采矿案)(赵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新城**小区**室,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9月6日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受闫**雇用,多次在夏邑县岐河乡吕桥村段河道内非法挖砂,闫**将挖出的砂子联系买家进行销售并获利。经鉴定,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95746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挖掘机等应解除查封、扣押,退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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