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县检刑不诉〔2024〕8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1********,*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村**号,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4年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12月26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驾驶陕K0****号“**”牌小型面包车(其妻石某某乘坐),沿通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KM+300M附近路段处时,由于道路结冰,车辆发生侧滑,驶出路基,掉入道路南侧沟渠,从而造成本车受损、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受轻伤、妻子石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24年1月10日,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10828120240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闫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石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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