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93********,汉族,中专文化,**,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家属楼**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因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7时25分,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驾驶黑B****0号轿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粮库与**村附近时,与同方向推行电动自行车的徐某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徐某某(男,殁年66岁)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徐某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520000元损害赔偿金。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
2.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供述和辩解;
3.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 鉴定意见:
(1)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黑大华【2019】交司鉴字53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2)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黑大华【2019】交司鉴字53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黑大华【2019】交司鉴字53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黑大华【2019】交司鉴字53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齐齐哈尔市龙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龙公刑技鉴法病字【2019】第033号鉴定书。
(6)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2233号检验报告。
5.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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